科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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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林和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关于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的若干措施》(川科资〔2023〕63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1〕6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四川省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科技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川科发计〔2015〕2号)等文件要求,科技厅农林与资源环境科技处(以下简称农环处)将组织开展2025年农林和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审核验收评价。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按照“项目单位自评—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核验收评价—评价结论确认—成果登记”的流程实施。项目负责人根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提供任务完成情况佐证材料及验收评价报告、调整事项资料等向项目牵头单位申请开展自评,牵头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流程及要求开展自评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形成项目自评验收意见。科技厅农环处依据项目任务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经审核、决策并出具审核验收评价结论。项目负责人确认结论后,完成其他相关程序。
3.专家验收评价。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立项经费100万(含)以上的项目及其它立项经费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科技厅农环处根据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评价。专家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成果登记—评价结论确认”的流程实施。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填写验收评价申请表(需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并报送纸质材料(初次审核一式1套),提交项目牵头单位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完善后报送科技厅农环处(农林领域项目委托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承接,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委托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承接);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科技厅农环处指导项目牵头单位完善验收评价材料后,召开项目验收会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评分并当场出具验收评价意见和结论。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结论完成其他相关程序。
自主验收评价项目于执行期满半年内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验收评价报告提交,自主验收评价单位完成项目状态的处理;审核验收评价项目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自评价后,将项目验收评价材料一式1套报送至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附件1中的项目)或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附件2中的项目);专家验收评价项目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价材料准备,经由推荐单位审查后,将项目验收评价材料一式1套报送至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附件1中的项目)或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附件2中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召开集中验收评价会时需备足验收材料(材料具体报送份数验收会前另行通知)。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验收评价工作,根据《项目验收评价清单》(详见附件)中项目结束时间、验收方式和验收评价工作进度安排及时总结项目完成情况,认真梳理相关证明材料,凝炼项目实施取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严格按照科技厅项目验收评价有关要求,认真准备、按时报送验收评价相关材料(含汇报PPT),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提交验收评价申请前,部分项目须完成科技报告审核;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做好成果登记工作。
(三)项目无法完成验收评价可采取终止或撤销方式完成处置。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第三十二条终止条件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论证后,推荐单位须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向科技厅农环处报送终止报告及佐证材料;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第三十二条撤销条件的项目,推荐单位须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向科技厅农环处报送撤销报告及佐证材料。撤销项目将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