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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就隐私而言,《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指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私密信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皆未界定。至于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
为此,我在论文中提出了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下的私密信息保护模式。比如,信息主体(如病人)将个人私密信息(如医疗健康信息)授权给医药公司使用,医药公司获得使用私密信息的财产利益,信息主体保有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就实现了分离。再比如,健身博主直播带货时,提供产品的商家获得财产利益,博主享有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依然实现相对分离。即使博主为了自己名气、圈粉、广告代言等,通过处理私密信息获取财产利益,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同属于博主本人,但就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本身而言,还是实现了分离。
审视现有私密信息保护模式,第一种需要区分私密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公认的私密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区分标准尚未建立,这一保护模式可操作性不强。第二种保护模式要求在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择一适用,但前提依然是必须区分私密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结果由于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不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此外,依据聚合规则保护模式,同时适用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尽管能较好保护信息主体,但信息主体可能会因损害赔偿而获益,同时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
杨显滨:我目前最大的困惑在于如何进行交叉学科研究,从所研究领域所在的部门法走出去,了解其他部门法,乃至其他学科的知识。因为我主要研究个人信息、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算法等相关法律问题。因此,我不仅需要从民法出发,走向行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还需要扩展到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数学、计算机,甚至边缘算法、数据科学和科技伦理学等领域。比如,我需要在了解大语言模型、人工智能算法、区块链等机理的基础上,探讨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如不了解本质,仅从现象研究法律问题,可能研究的就是一个假问题,而非真问题。
为了加强交叉学科的建设和研究,学校、学院、团队层面给予了很多关心、帮助和支持,多次带领我们去公检法机关、政府部门、数据交易所、数据企业、平台企业、互联网法院调研,了解每个法律问题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法、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法院或其他部门涉及相关法律问题时,有时也会请相关领域专家说明背后机理,以及其他部门法的适用原理。因此,学者除了自己主动研究文献等其他资料外,还需要深入了解其他部门法、学科的知识,同时应当进行大量的实证调研。